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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变更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要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二、需要的材料: 1.商标变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变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变更申请书; 3.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或盖章的复印件; 4.(变更注册人名义)、营业执照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将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