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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行为。 二、商标驳回复审法律依据。 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注册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商标驳回复审具备的条件。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并不具有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书中的内容,复审理由必须对商标局驳回理由作出反驳。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同寄送到商标评审委员会。 5、符合上述条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将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一半以上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将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 复审理由不能成立的,维持核驳意见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旦作出就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服从。 四、商标驳回复审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3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的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