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颁发的,共分为A、B、C三种。 一、办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许可证的条件。 ⑴、通过自身网站与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期满至少3个月; 2.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3.具有健全的管理模式,具备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4.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设施、设备; 5.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6.具有保证网上交易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与技术措施。 ⑵、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2.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期满至少3个月; 3.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4.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5.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定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6.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7.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8.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9.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二、办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许可证的材料。 1、申请人打印填写《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一式3份; 2、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获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3、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4、保证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7、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8、仪器设备汇总表; 9、拟开展的基本业务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10、企业法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11、企业制定的合同文书范本; 12、软件评测机构对有关功能模块以及系统安全性的测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