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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知识对于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大家一定不会陌生。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整理一下相关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来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都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或代表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并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