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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由于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界限——仅允许按一定的标准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跟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金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说明1: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说明2: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的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大致包括以下2个部分:

一、日常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情况。

二、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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