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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动态 >>工商服务 >> 青岛出口货物劳务企业的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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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口货物劳务企业的退(免)税政策!

近几年为了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鼓励外商来华投资,税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出口的税收支持政策,那么出口货物或劳务具体可以享受哪些政策呢? 

出口货物劳务退()税政策 

【适用主体】 

该政策有两类适用主体: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政策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政策: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税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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