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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知识

对于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大家一定不会陌生。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整理一下相关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来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都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或代表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并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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